中新經緯4月26日電 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26日發布《關于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進行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
《細則》明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上市予以審慎監管,發揮上市融資的規范約束和正向激勵作用,嚴格限制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規定的企業上市融資。
《細則》所稱電子煙有關企業,包括:擬上市主體為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擬上市主體雖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但其合并報表范圍內有企業已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電子煙有關企業。
《細則》稱,擬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前置審查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經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方可履行后續發行上市程序。
審查流程上,《細則》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若不予受理應當將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可以補交一次相關材料,若補交材料仍不符合條件或放棄補交的,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拒絕受理并退回有關申請,退回申請之日起6個月后,電子煙有關企業可再次提出申請。
電子煙有關企業申請審查通過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前置審查意見函,意見函有效期12個月。
電子煙有關企業申請審查未通過的,自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查不通過意見之日起6個月后,電子煙有關企業可再次提出申請。
《細則》要求,電子煙有關企業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前置審查申請文件或相關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以欺騙手段騙取審查通過的,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作的,電子煙有關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外,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終止審查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電子煙有關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請。(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