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4月29日電 29日,證監會等多部門發文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適應注冊制改革和常態化退市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證監會發布《關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指導意見》立足于落實《證券法》基本要求,更好保障常態化退市平穩實施,依托現有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作為退市板塊,按照“順暢銜接、適度監管、防范風險、形成合力”的原則,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堵點、風險點進行優化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退市程序銜接,暢通交易所退出機制,完善主辦券商承接安排,簡化確權登記程序,優化退市板塊掛牌流程,推動退市公司平穩順暢進入退市板塊。
二是優化退市公司持續監管制度,從退市公司實際情況出發,合理設定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差異化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精準性、適應性。
三是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引導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企業通過市場化途徑退出市場,促進風險收斂和逐步出清。
四是完善退市公司監管體制,構建職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強化各方分工協作和統籌協調,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另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網站消息,為落實《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制定了《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為實現制度平穩過渡,有關安排如下:
——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股票尚未摘牌的公司,交易所退出安排、股票掛牌與轉讓、自律管理等事項適用《實施辦法》。
——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股票被交易所摘牌、但尚未在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盡快辦理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手續。尚未聘請主辦券商的,應當在《實施辦法》施行后二十個交易日內聘請主辦券商,前述期限內仍未能聘請主辦券商的,由交易所參照《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協調確定主辦券商。
——對于《實施辦法》施行前被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公司,股票確權程序原則上參照《實施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則執行。
——《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開通退市板塊交易權限的投資者仍可以繼續買賣退市板塊所有公司的股票。(中新經緯APP)